郑州企业网上注册的八个流程,需要的材料

  企业网上注册的八个流程

  一、登录系统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记”,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二、选择类型

  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业务类型。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企业变更同时需要办理备案业务的,应当选择“企业变更申请”,该业务类型将会将变更、备案一并处理;只办理备案的,应当选择“企业备案申请”模块。

  三、填写信息

  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大类,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或者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信息,然后补充完整页面上企业登记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要求填写的手机号可接收短信,以保证申请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结情况。

  四、上传文件(PDF格式)

  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注意的是,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信息。

  五、检查提交

 

  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六、查看反馈

  登录企业登记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1、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2、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3、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七、现场交件

  现场收到“预约材料提交时间”手机信息或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打印系统生成的文书及并其他材料到现场提交规定的纸质材料。

  注意:需根据要求对打印出的纸质材料进行签字盖章。

  八、领取执照

  纸质材料被审查同意后,领取核准通知书、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

  注册登记基本条件

  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的开业者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

  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商企业申请登记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固定的人员。

  (3)有必要的资金。

  (4)常年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生产经营在3个月以上。

  (5)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2.确定企业的法律形式

  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登记前,首先要确定所成立企业的法律形式,可供选择的法律形式有: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

  3.备齐相关的法律文件

 

  企业法律形式不同,文件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文件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在工商登记处领取)。

  (2)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一式两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按照企业法律形式不同,章程不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认缴制则不需要)

  (7)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法定代表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11)住所使用证明(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注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4: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相关产品

评论